适合相关罪名: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出生,住_____________号,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涉案程序进行如下鉴定:
1、被告人涉案程序,是否突破了或超越控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
2、涉案程序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3、控方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是具有安全保护措施?(安全防护情况:包括公开访问、服务器端验证、防火墙、安防设备及安全配置策略,服务器各类日志记录策略。)
4、涉案程序是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被害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
5、涉案程序是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被害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
事实和理由:
- 《***司法鉴定所司法意见书》(***[2021]电子鉴定210084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其存在以下情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条 的规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具体理由如下:
- ***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仅具备电子数据鉴定资质,不具备网络安全鉴定资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的规定不符。故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 《***司法鉴定所司法意见书》的第六条鉴定意见是引用被害单位的申明,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对“是否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控方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侵入的过程及后果”等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并未对涉案程序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三种情形进行鉴定述。故其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无关。
- 申请人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和说明,请委托时一并移送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人员鉴定时的参考。
综上所述,基于本次鉴定结论存在违法和错误之处,为便于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判决本案,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特此向贵院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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