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刑法笔记

公平正义需要自己努力争取的!

法定处理途径

向本级公安机关(纪委、督查部门)或同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申诉。

法律依据及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30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一)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的;(二)监管人员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帮助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三)违法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或者禁闭的;(四)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的;(五)违反规定同意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讯问的;(六)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其他申请、申诉、控告、举报,不及时转交、转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办案机关的;(七)应当安排辩护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没有安排的;(八)违法安排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九)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予以监听的;(十)其他违法情形。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40号)第6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五)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