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刑法笔记

公平正义需要自己努力争取的!

法定处理途径:

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向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及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十节相关内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0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40号)第6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二)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