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刑法笔记

公平正义需要自己努力争取的!

法定处理途径:

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向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反映;现场发生的,可向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及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5条: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二十)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第566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督察条令》(国务院令第603号)第4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9条: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40号)第6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二)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