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报案后未开具受案回执或7至30日内(经侦案件60日内)未告知是否立案
直接向原受案单位提出请求,要求刑事立案的,还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
向出具通知书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
向出具复议决定书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立案决定不服
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请求。
法定处理途径:
直接向原受案单位提出请求,要求刑事立案的,还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法律依据及条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3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0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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